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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凤青与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青,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李凤青,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邱蔚芜、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增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丽惠、邱小芳,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青与被告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凤青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