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崔洪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崔洪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90号原告: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南环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燕增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秋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路路,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洪霞(曾用名崔红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被告崔洪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山东省广饶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