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化东与胡金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化东,胡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138号原告汤化东,男,1978年6月10日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胡金梅,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太谷县任村乡郝村村民,住。本院受理原告汤化东与被告胡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胡金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太谷县任村乡郝村,应将本案移送至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太谷县任村乡郝村,本案应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金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谷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