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登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必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登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必拓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炳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登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南权,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必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龙平,该××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廖肖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法定代表人:杨久菊,该××总经理。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登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必拓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58号有相关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58号相关房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