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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邵杰与王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杰,王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邵杰,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被告:王松,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杰诉被告王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杰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