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青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学英与张宝华、李燕、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英,张宝华,李燕,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青执字第262号申请人崔学英,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宝华,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李燕,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崔学英申请执行张宝华、李燕、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青民五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宝华、李燕、张玉良银行存款61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