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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从某,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琪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