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攀、冯艳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攀,冯艳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64号申请人李攀。申请人冯艳华。委托代理人杨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攀、冯艳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12月27日,申请人李攀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318国道与先锋路交叉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申请人冯艳华发生碰撞,造成冯艳华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2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冯艳华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医药费9466.36元、误工费4448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损失16914.36元,由李攀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二、以上费用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赔偿费用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攀、冯艳华于2015年5月12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