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丰奕成与丰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奕成,丰选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丰奕成(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408236813)。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选民(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910046812)。委托代理人:余志坚(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310226734)。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奕成诉被告丰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奕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丰奕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丰选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奕成撤回对被告丰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由原告丰奕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