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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乾坤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乾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黄乾坤。委托代理人卢丽英,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98号。负责人刘剑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挺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婷婷,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乾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乾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