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杨振生申请李沙沙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生,李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沙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生与被执行人李沙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迁移户籍必须被执行人本人到派出所才能办理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李沙沙将户口从申请执行人杨振生处迁出。如被执行人出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调解书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