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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忠芳、梁建华与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芳,梁建华,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657-1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芳。申请执行人梁建华。被执行人张爱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忠芳、梁建华与被执行人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永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