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忠芳、梁建华与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芳,梁建华,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657-1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芳。申请执行人梁建华。被执行人张爱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忠芳、梁建华与被执行人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永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