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顺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科视数字投影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顺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6号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XX,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顺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顺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40.96元,减半收取为5370.48元,由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珏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