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丽朋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车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朋,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初字第12号原告丁丽朋,女,1973年1月20日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崔春晖,任支队长。原告丁丽朋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车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2日原告丁丽朋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丽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丽朋负担。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尚��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