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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储可玉、储雷、储伟、储影申请乔如龙诉前保全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可玉,储雷,储伟,储影,乔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00001-2号申请人储可玉,男,194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储雷,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永兴镇程湖村。申请人储伟,男,1978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申请人储影,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乔如龙,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东民保字第000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乔如龙所有的皖KB27**重型专项作业车和申请人储影用以担保的坐落在阜阳市颍州区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乔如龙所有的皖KB27**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储影坐落在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西侧鸿达棉织小区一套担保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吕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