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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诉至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