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会娟、冯华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朱会娟,冯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住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50号。负责人朱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霞、王洪利,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会娟,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华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会娟、冯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5000.6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华成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朱会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房产已轮候查封,因该房屋面积较小,且其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并带有二个未成年子女居住,故暂不宜处置。上述情况均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