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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兰某乙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兰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春云,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原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