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兰某乙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兰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春云,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原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