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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赵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赵葵,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刘建国,马道玲,马道花,刘建华,马静,张成炳,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葵,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成健林,董事长。原审被告: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道玲,董事长。原审被告:刘建国,男,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马道玲,女,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马道花,女,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刘建华,女,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马静,女,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张成炳,男,住山东省枣庄市。原审被告:张彪,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葵、原审被告济南信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刘建国、马道玲、马道花、刘建华、马静、张成炳、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工业园,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9月9日,上诉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葵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秀沛代理审判员  丁 丽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