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雅芹与洪雅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芹,洪雅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王雅芹,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陈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西横街。法定代表人朱开均,院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雅芹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