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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山东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山东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4号罪犯李山东,农民。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李山东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赔偿受害人损失59769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山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山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7个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山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山东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山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