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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弘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启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弘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弘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志。被执行人马某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关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启龙在收到本通知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弘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利息人民币222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37221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人民4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龙在贵州银行关岭县支行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11月止每月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马某龙在贵州银行关岭县支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马某龙在贵州银行关岭县支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179元,共计人民币381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大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