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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孙黎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辉,孙黎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黄国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珲春西街****号*栋。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3********。被告:孙黎霞,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77********。原告黄国辉与被告孙黎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黎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辉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后于2001年4月20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有婚生子黄奕鸣(2001年11月26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奕鸣由我抚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被告孙黎霞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孙黎霞身份信息。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大乌苏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孙黎霞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4.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子黄奕鸣的身份信息。被告孙黎霞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国辉与被告孙黎霞于200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1年11月26日生育儿子黄奕鸣。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和睦相处。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家庭矛盾于2008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近七年,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子黄奕鸣由其抚养监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国辉与被告孙黎霞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黄奕鸣由原告抚养监护。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黄国辉负担500元,被告孙黎霞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在旭审 判 员  金银珠代理审判员  王 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成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