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余盈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盈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62号罪犯余盈明,广西柳州市人,原住广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柳市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盈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余盈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以(1998)桂刑核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3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2月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5年11月、2009年5月、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余盈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盈明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盈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盈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8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