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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普惠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普惠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043号原告北京普惠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东官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赵春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三虎桥豪柏公寓B1座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周秀坤,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普惠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管辖应该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移送。经审查,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东官庄村南,依法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驳回被告北京智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成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