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郭蔓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蔓旺,男,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蔓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151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灵宝市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