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代萍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11号原告代萍,女,生于1992年6月19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坝。负责人唐开泉。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法定代表人赖胜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萍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竹林寺下街96号面积为12158.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厂房和附着物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开户名称: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开户行: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行;开户账户:××。3、对被申请人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街面积为10393.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安昌花园”房屋在建工程的予以查封。4、对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所有的设备一台【具体名称为:3200/250长网多烘缸瓦楞纸机(左手机),规格型号BZ9930B型】予以查封。5、对被申请人四川瑞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冻结、查封。以上查封、冻结财产总计价值以350万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萍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竹林寺下街96号面积为12158.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厂房和附着物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开户行: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行;开户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三、对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街面积为10393.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安昌花园”房屋在建工程的予以查封;四、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所有的设备一台【具体名称为:3200/250长网多烘缸瓦楞纸机(左手机),规格型号BZ9930B型】予以查封;五、对被告四川瑞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收益(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进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冻结的金额以35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 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