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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福勤与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福勤,张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薛福勤,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31日。委托代理人段雪勤,系薛福勤之妻。被执行人张红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0日。薛福勤诉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韩民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1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张红丽在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财产及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