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祥德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景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号电信广场**楼。负责人: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卫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奕锋,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负责人:李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卫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奕锋,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丽华代理审判员 郑 颖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