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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连平申请执行刀保明、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连平,刀保明,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罗连平,男,1956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刀保明,男,1964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秀芬,女,1964年3月9日生。关于罗连平申请执行刀保明、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秀芬、刀保明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罗连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650元(含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执行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秀芬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秀芬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芬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账户内的资金50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