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声禄、黄下清等与王永贵、王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声禄,黄下清,邓丽群,陈翠萍,陈代贤,陈翠莲,陈代林,王永贵,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陈声禄,农民。申请执行人黄下清,农民。申请执行人邓丽群,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翠萍,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代贤,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翠莲,学生。申请执行人陈代林,农民。被执行人王永贵,农民。被执行人王宁,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朝松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季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