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XX霓与赵强、何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霓,赵强,何凌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102号原告XX霓。被告赵强。被告何凌宇。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霓与被告赵强、何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XX霓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