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XX霓与赵强、何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霓,赵强,何凌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102号原告XX霓。被告赵强。被告何凌宇。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霓与被告赵强、何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XX霓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