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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海坝路。被告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15号。本院在审理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款项已支付给了原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