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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双方已自行处理,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