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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与被告湖南省永州电业局零陵电力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湖南省永州电业局零陵电力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李根,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湖南省永州电业局零陵电力局。负责人陈凌云,系该局局长。原告李根与被告湖南省永州电业局零陵电力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根承担。审判员  杨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