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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谢文花,宋柏杰,宋玉丽,冯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847-3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负责人:刘洪琪。被执行人谢文花。被执行人宋柏杰。被执行人宋玉丽。被执行人冯连群。2014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8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文花、宋柏杰、宋玉丽所有的登记在宋兴海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谢文花、宋柏杰、宋玉丽所有的登记在宋兴海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