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双明与汪鹏、吴晓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双明,汪鹏,吴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94号申请人杨双明,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汪鹏,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白梅乡。被申请人吴晓波,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杨双明与被申请人汪鹏、吴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汪鹏、吴晓波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汪鹏、吴晓波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