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光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594号罪犯张光权,男,生于1962年12月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权犯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昭狱减字第2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光权的罪犯考核登记表、考核奖扣分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