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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调确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宗发、党长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宗发,党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100号申请人唐宗发。申请人党长忠。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宗发、党长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宗发、党长忠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5年3月30日经凉州区五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唐宗发给付党长忠打井款8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2、党长忠返还唐宗发一口人的耕地;3、党长忠不得阻止唐宗发种植耕地,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党长忠负担;4、双方同意互不追究责任;5、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以上达成的协议,一方违约,将由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五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1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