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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舜禧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穗韵雨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舜禧贸易有限公司,昆明穗韵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舜禧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穗韵雨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连云港市舜禧贸易有限公司不服(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提交到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此约定,上诉人已于2014年12月11日就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已经于12月12日立案。昆明穗韵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才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在被上诉人先起诉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