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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645号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孔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彦,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4号。被告刘福,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