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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顾玉苓与金国平加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玉苓,金国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保字第11号申请人:顾玉苓。被申请人:金国平。申请人顾玉苓因与被申请人金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5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国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