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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锡炉料加工有限公司、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宝锡炉料加工有限公司,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肖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初字第0403号原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田林路888号绿洲科技园区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姚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锡炉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泾瑞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敦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南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46号。法定代表人肖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铮。委托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锡炉料加工有限公司、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肖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已交22150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原告中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佩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