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桂泉与刘绮云、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22号之二原告梁桂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32。被告刘绮云,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3。被告李梅英,女,汉族,住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身份证号码:×××482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泉诉被告刘绮云、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梁桂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泉撤回对被告刘绮云、李梅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桂泉负担。审 判 长 梁蔓冰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冰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