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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俊奎与谢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奎,谢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杨俊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平,华北石油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创业家园第二分公司职工。原告杨俊奎诉被告谢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奎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俊奎诉称,原告杨俊奎(又名杨奎)与被告谢文平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29日,被告谢文平因家庭生活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于当日亲自打下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杨俊奎催要被告谢文平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文平偿还原告杨俊奎借款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谢文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被告谢文平向原告杨俊奎(又名杨奎,)借款13000元,并于当日自书欠条一张,主要内容:“欠条今欠杨奎现金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欠款人:谢文平,2012年2月29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欠条以及任丘市北辛庄乡三浒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保护。被告谢文平向原告杨俊奎借款13000元,事实清楚,有其自书欠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杨俊奎要求被告谢文平偿还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文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俊奎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谢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素英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