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被告吕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