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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被告吕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