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钢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钢,陈友强,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叶钢,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友强,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友强、王飞银行帐户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