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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钢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钢,陈友强,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叶钢,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友强,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友强、王飞银行帐户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