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坚与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坚,马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772-2号申请执行人:何坚,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马凤华,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何坚与被执行人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共欠1601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0日第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凤华名下的鹤山市沙坪银业雁山城灏湖居一街11号房屋。据查该房屋(本案抵押物)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执字第931号一案执行评估拍卖之中。根据何坚的申请,本院巳向该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