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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49-1号原告莫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某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