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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圣海与田振国、张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海,田振国,张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圣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田振国,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传彬,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振国、张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圣海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齐晏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